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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5-03-11 】【选择字号:

 

党组发〔20146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目前学校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党员未能按照比例足额交纳党费、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情形。为加强党费收缴工作,就有关事宜强调如下:

1.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教职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关于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党委发〔200841号)执行。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故不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4.各中层党组织应加强与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联系,要求他们按规定交纳党费。

请各中层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认真核实党员收入,按变化后的收入为基数、比例,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自查自纠情况于20153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

附:兰州大学各类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兰州大学各类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一、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六项工资收入作为应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上述六项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1.1993年以前离休和退休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离退休费、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即增资部分)、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六项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2.1993年以后离休和退休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离退休费、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五项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上述六项或五项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照计算基数的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教职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详见兰州大学组织部,链接地址为:http://zzb.lzu.edu.cn/lzupage/2015/01/07/N20150107105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