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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职工党员在交纳党费中“税”的计算方法及确定党费计算基数的说明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5-03-13 】

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六项工资收入(税后)作为应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上述六项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一、 “税”的计算方法

1、上述六项收入总计在3500元(含)以下的不扣税;

2、超过3500元的,首先从上述六项收入总计-3500元后:

      1500元的,乘以3%,为应扣除的税;

      1500元≤4500元的,乘以10%,再减105元,为应扣除的税;

      4500元≤9000元的,乘以20%,再减555元,为应扣除的税。

二、交纳党费的基数计算方法

1.上述六项收入总计在3500元(含)以下者,以实际收入作为应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

2.上述六项收入总计-应扣除的税,等于应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组织部

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