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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兰州大学教职工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5-06-10 】【选择字号: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附件2)和甘肃省有关文件通知精神,我校在职教职工参加了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为保障参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要求: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甘肃省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就近急救。教职工在兰州市外发生事故伤害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甘肃省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4小时工伤事故快报。教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备案。教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快报》(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报兰州大学人事处,并向人事处电话通知受伤人员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由人事处在事故伤害24小时内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30日内上报工伤认定资料。学校人事处将工伤认定材料(附件5)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上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由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进行工伤认定。相关工伤材料由教职工或教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向学校人事处提交。

    二、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的内容传达给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若参保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须按申报程序及时办理。

    因个人或基层单位未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及要求上报工伤事故,造成工伤申请无法受理或相关待遇无法享受等情况,须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联系方式:

    地址:兰州大学人事处社保中心 贵勤楼205

    电话:0931-8915339

    电子邮箱:shebao@lzu.edu.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doc

  附件2.2010年国务院工商保险条例.doc

  附件3.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pdf

  附件4.工伤事故快报表.xls

  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doc

  附件6.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201565

兰州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