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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动态

兰州大学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座谈会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7-04-17 】【选择字号:

414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座谈会”在兰州大学逸夫科学馆201会议室举行,法学院院长俞树毅教授出席座谈会并致辞。法学院原系主任李功国教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尹秉文法官,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国喆教授,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冯乐坤教授,法学院迟方旭副教授、脱剑锋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法学院教师、研究生8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脱剑锋副教授主持。

俞院长在致辞中高度评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制定的重大意义,认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李功国教授从民法文化的高度,重点阐释了马克思、恩格斯等对民法的经典论述,指出“民法是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圣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既有世界眼光,又有中国气魄,是非常重要的一部立法,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尹秉文法官从民事司法实践的视角,重点对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制度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和解释,指出了立法的创新点和亮点。

吴国喆教授高度评价了民法总则制定的重大意义,认为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重点就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创新和成就作了精彩发言。

冯乐坤教授就民法总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进行了系统阐释,同时对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的历史沿革和当前的改革热点作了讲述。

迟方旭副教授重点就《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民法责任,结合自己参与立法研讨的经历,就该条文的形成过程、立法宗旨、解释适用和重大意义等内容作了精彩发言。

脱剑锋副教授就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作了发言,认为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相比民法通则有显著进步,特别是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并认为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符合中国国情,值得肯定。

最后,俞院长作了点评总结,希望学院师生以座谈会召开为契机,更加深入系统地学习、研究、宣传《民法总则》。

会后,与会领导、嘉宾及学院部分师生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