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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动态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Thomas M. J. M?llers教授来兰州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7-10-12 】【选择字号:

9月29日下午,应法学院邀请,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Thomas M. J. M?llers教授来兰州大学进行访问,并在榆中校区天山堂C302报告厅举行了题为 “以中国《民法总则》为例看法律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间的关系——德国视角”的学术讲座。法学院榆中校区全体本科生聆听了本次讲座。讲座由学院副院长吴双全教授主持。

讲座中,M?llers教授以我国不久前颁布的《民法总则》为例,结合与德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比较及一些具体案例,就如何适用法律原则从而实现其拘束力谈了自己的看法。M?llers教授重点围绕一般原则与特别规定、推导和限缩、上位法与下位法及利益衡量的法律规制等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并具体分析了法律原则的适用技术,并援引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及其特别规定,第3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及其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及其特别规定,参考欧盟及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这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具体案例中需要结合其特别规定确定其在特定环境下适用的前提要件和法律后果,从而确保这些原则应有的法律拘束力得以实现。M?llers教授关于法律原则需要特定化和具体化才能真正具有拘束力的观点,使同学们对其归纳的关于法律原则适用的上述四种技术的运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M?llers教授就惩罚性赔偿、私法自治、合同自由、交易价格控制等多个具体情形,进一步对上述四种技术做了细致解释,并对同学们关于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在私法自治方面的异同等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