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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动态

兰州大学法学院“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系列讲座活动周——马来西亚专场
圆满举行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18-11-20 】【选择字号:

2018年11月19日上午,受兰州大学法学院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四名国际法律实务专家莅临我院开展学术交流,并于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逸夫科学馆报告厅开展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系列讲座活动周——马来西亚专场讲座。亚太法律协会“一带一路”委员会联合主席、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梁柏林律师和马来西亚梁潘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心颖律师为法学院师生分别进行了题为“马来西亚作为中国在东盟投资的主要枢纽”与“马来西亚私人收购和合资企业的主要问题”的讲座。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珀博士担任两场讲座的主持人。兰州大学部分师生参与了讲座。

梁柏林律师首先介绍了东南亚沿线国家的情况以及亚洲在世界经济平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着,他详细介绍了马来西亚作为中国在东盟投资的主要枢纽所拥有的战略位置、所具备的投资优势以及可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和争端管理。他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不仅关乎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且涉及多方面的跨文化因素。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使用“两个头脑”看问题,一方面,既要了解中国企业的需要,另一方面,基于不同的语言、信仰和文化,还必须要了解投资国的情况。最后,梁律师运用丰富的例子,介绍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门行业和标准操作程序。

李心颖律师紧紧围绕马来西亚的相关法律,详细介绍了在马来西亚经营私营收购和合资企业的关键事项。首先,李心颖律师对私营收购和合资企业作了一个明确区分,私营收购包括股份收购、业务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合资企业包括非法人合资企业(非法人合资企业又分为合伙型合资企业和联合执行合资企业)与法人/注册合资企业两种形式。接着,她详细说明了每一种方式的适用前提、构成条件和责任归属等事项,并以Alibaba为例,生动阐述了各个方式的优势和劣势。她认为,律师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必须遵循“what, why, who, where, when”的原则,即了解客户投资的是什么,客户为什么要投资,投资方是谁,投资的地点以及完成投资的时间。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不仅要考虑不同方式的利弊,还需要分析客户的现有情形,以达到目标实现的最优化。

两场讲座后,法学院师生与到访四名专家积极互动,专家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具体生动的事例耐心解答了同学们的疑问。本次系列讲座紧紧围绕“一带一路”战略背景和法律实务与操作展开,拓展了同学们的思维,启发同学们学以致用,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热烈掌声中,本次活动圆满落幕。

据悉,“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系列讲座之马来西亚专场、缅甸专场、越南专场和印度专场将于2018年11月21日-11月29日在兰州大学城关校区和榆中校区陆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