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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动态

法学院研究生第一党支部与第十五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来源: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20-11-16 】【选择字号:

为促进主题党日开展模式多样化,118日晚,法学院研究生第一党支部联合研究生第十五党支部在线举办了主题党日活动。活动通过党建工作带动学生学术综合能力,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若干问题研讨”为题展开了主题探讨,2019级和2020级法学硕士班党支部成员、学生代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代表参加了本次活动,法学院教授陈航老师到会指导。

会议分为三个单元,每一单元设主讲人一名,与谈人若干,并设自由讨论环节。三位主讲人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分别选取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当中的一个特定问题,结合自身所学知识,进行了精彩的主题学术发言。与谈人紧扣中心,围绕讨论话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专业讨论。其他同学积极参加,最后陈航老师对活动进行了总结。

会议第一单元议题为“高空抛物独立成罪之理论争议”。兰州大学法学院王钰彤同学作为主讲人发言,她通过典型案例“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引入主题,列举了最新刑事领域内高空抛物相关的制度规定,并阐释了学界现存的两种理论争议,即高空抛物独立成罪的“肯定说”和“否定说”。她谈到,“肯定论”者考虑社会事实层面和民众需求层面两方面因素,认为高空抛物行为作为社会反映突出的新问题,需要刑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局部调整;而“否定论”者主张从刑法谦抑性角度来看,现行刑法对能够确定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有效惩治且罪行相当,故本行为独立成罪并无必要。来自中南财经大学的李晓晗同学作为与谈人,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存在已久,草案将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并无意义。具体而言,第一,高空抛物的设定法定刑设置较低,此种设置能否起到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仍需要考虑和实践论证;第二、该法条要求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如何界定,如何论证仍存在问题;第三,就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率可能较低。她还谈到了刑法活性化问题,认为刑法应当尽可能保持理性态度,进而预防犯罪。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赵志辉同学作为另一名与谈人,从刑法谦抑观与刑法扩张观的平衡角度展开了探讨,他认为,针对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在未来要进行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两方面的规制,一方面保持刑法谦抑性,科学评估行为独立成罪与其它罪名有效衔接的问题,并保留适当出罪通道,另一方面要通过综合治理以及与《民法典》衔接适用等刑法之外的方式予以规制。

会议第二单元议题为 “《刑修(十一)(草案)》视角下的商业秘密犯罪”。主讲人是来自兰州大学法学院的葛仪欣同学,她首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现行规定、构成要件及《刑修(十一)》的修改进行了详细阐述,她谈到,草案主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定罪和刑罚两方面的修改,一方面扩大“商业秘密”的外延,改变“行为类型”的表述并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另一方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其次,她还介绍了商业间谍罪的相关修改。同时葛仪欣同学认为,本次草案的修改内容对过往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并未进行根本改变,未来还需要与民法进行进一步对接,这是学术界对改进本罪相关内容的期待。与谈人之一是来自兰州大学法学院的张萌伽同学,她作为知识产权专业的同学,从自身专业角度入手,首先对商业秘密的修订背景进行了阐述。她谈到,此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订是出于国际国内的需要,比如基于中美双方签订的经济贸易协议,草案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修改与中美协议相呼应。张萌伽同学还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实际困难超出司法本身可解决的范畴,就应当追根溯源,寻找初心,让刑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后屏障,发挥其应有作用。未来期待在中美贸易战之后对商业秘密的刑事条款和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研究建立一套保护机制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另一名与谈人是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蒋亦多同学,他针对商业秘密相关罪名提出了两个维度,一是民刑交叉问题,即商业秘密是非常专业性的问题,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途径,而我国刑法修正案虽然对该行为进行更改,但没有给出合理落地的途径,若按照现有法律采取先刑后民的路径易导致企业滥用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而打击竞争对手,故本问题的核心是厘清刑民交叉的途径问题;二是积极主义刑法观对于整个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制定存在重大意义,应当予以思考及重视。

会议第三单元议题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新动向——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展开”。兰州大学法学院侯生芬同学作为主讲人进行了主题汇报。她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修改的解读与省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与诠释、集资诈骗罪的修改与理由、罚金刑修改的解读与分析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修改的审视与治理路径五个方面展开了阐述。她谈到,“金融与风险始终相伴”金融风险积聚需要刑罚抑制,采用适度扩张刑法的方式来狙击来势凶猛的金融犯罪,这是维护金融变革的客观需求,也是保障金融创新营商环境的强烈呼唤,更是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所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有关金融集资犯罪的修改正是对此种维护金融监管秩序需求和社会强烈呼吁严惩的应急性回应。本单元的与谈人是来自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单宇博同学,他提出,单纯重刑主义并非是预防犯罪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更有效的措施应当是由我国政府建立更健康的金融市场,而不是通过一味重刑化打击犯罪,从长期看,在我国司法尚未充分透明的情况下,重刑化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故刑法不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应当保持其自身谦抑性。另外,单宇博同学还对非法集资罪中数额较大和巨大是加重构成抑或是量刑规则问题展开了讨论。

三个单元的主题讨论结束后,进入到了自由讨论环节。来自兰州大学法学院的王新博同学针对高空抛物案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是对《民法典》中规定的“可能的加害人”的保护,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情节严重”实为入罪标准,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后续的司法解释可从“物品重量、抛掷高度、投掷场所”等方面入手细化内容。他还认为,实务中的对“高空抛物案”有重刑主义的倾向,按照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低刑为三年,原高于草案中规定的“最高刑一年”,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实际上是一种“慎刑主义”。蒋亦多和李晓晗同学围绕刑法是否应当扩张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陈航老师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陈老师指出,第一,视频会议这种开放式的形式很好,以一种突破地域,突破形式的方式吸引了更多同学前来参加。第二,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是草案二的热点罪名、立法动向作为主讲和与谈的主题,这种热点议题的选择值得肯定。第三,主讲同学和与谈同学针对选取的主题,紧紧围绕1979和1997刑法的规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梳理,并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层次清晰,要点概括到位,对新旧变化的比较也把握很准确第四,就每个主题来讲,都立法变化聚焦的实质问题做了精准的揭示,使得参会同学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清晰,且同学视野广阔,值得肯定。最后,陈航老师对同学们提出了希望,老师指出,借助修正案草案的视角,反映出民刑交叉问题的研究前景较为广阔,故同学们应当采用综合性方法进行问题思考,打破界限,学术要从实践中来,进而回应实践。

本次会议创新活动形式,深化活动内容,对进一步营造研究生学术创新氛围,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有着积极作用。

 

 

文字:王钰彤

图片:韩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