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已按程序修订,现按学校要求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2026年9月2日至7日下午16时,对细则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反馈至sunlongy@lzu.edu.cn。
法学院
2026年9月2日
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充分发挥奖助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2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助对象主体为我院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专项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学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二)未按照学院规定达到培养环节要求,参评学年存在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考核结果不合格情况。
(三)在科研工作和实验实习实践活动中,因个人违规造成一定损害的安全事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注册。
(六)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公开发表论文中存在违反国家安全要求的言论。
(八)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行为。
(九)其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或经学院认定不得参评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助工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班级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成立由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5人或7人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博士研究生在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5人或7人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各年级博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且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原则上须为兰州大学;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根据学校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奖励等级和标准为:学术学位博士生及学术学位硕士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校下达的标准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生等级和标准: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为0.5万元,评定比例的上限为参评人数的50%;研究生二年级、三年级特等、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分别为1万元、0.7万元、0.4万元,各等级评定比例的上限分别为参评人数的15%、20%、25%。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激励研究生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新研究与实践。专项奖学金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申请和初步评审,不按学历层次、班级和年级划分名额;评定工作程序、奖励名额、评定条件与奖励标准等根据学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和下达的标准执行。
专项奖学金包含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奖学金
(二)未来学者奖学金
(三)成果转化奖学金
(四)创新实践奖学金
突出贡献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任意一个或多个方面表现突出,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赢得广泛赞誉的优秀研究生。
未来学者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基础学科或前沿交叉领域开展研究,取得原创性、前瞻性学术成果,展现出卓越科研潜力与创新能力的优秀研究生。
成果转化奖学金。该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通过技术应用、决策咨询等方式,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或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优秀研究生。
创新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育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最高奖项(如全国一等奖、金奖或冠亚季军)的研究生团队。
对突出贡献、学术成果、成果转化等相关的认定,参照学校和学校科学研究院、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当年度的认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类奖学金。由支持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我院签订的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获奖名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及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三年级研究生中评定,前两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加权排名在学校下达奖励指标的前150%的研究生参与评审答辩,加权排名计算公式: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40%+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50%。依据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40%+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50%+答辩成绩*10%的计算公式评定国家奖学金;优先授予学年度内正式发表CSSCI期刊论文的学生(仅限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CSSCI期刊论文的情况)。
(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个人申请,通过评审答辩产生;优先授予学年度内正式发表CSSCI期刊论文的学生(仅限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CSSCI期刊论文的情况)。
(三)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推免生和统考生两个序列,结合学业情况评定;其他年级研究生奖学金依据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学校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助研津贴。资助范围为博士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生,由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资助标准按照学校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范围面向身患重大疾病或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情况导致经济压力巨大而影响学业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申请获批“绿色通道”的研究生应在第一学年内通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自筹资金方式缴清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社会类助学金。由支持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我院签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患病学生情况和学业表现情况等,依照重点资助、兼顾整体的原则实施。
第五章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按以下方式计算: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得分-扣除分。
(一)学业成绩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当学年应修、应选及自选全部修读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单科成绩×单科学分)/∑学分。其中,当学年应修、应选课程已提前修读合格(及格、考核合格、考核通过及以上)的不计算,当学年应修、应选课程未修读及修读不合格(不及格、考核不合格或考核不通过)的按零分计算;“本研贯通计划”和“优培计划”研究生在研究生二年级参与测评时,按照所修研究生阶段所有修读课程成绩计算。
(二)奖励得分
1.科研得分
(1)学术著作。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权威出版社出版法学学术著作,每部加8分,在其他出版社出版法学学术著作,每部加6分;负责其中部分章节撰写的,加1分。
(2)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法学专业学术论文,中文期刊按发表论文的期刊级别,法学类CSSCI期刊、CSSCI期刊、法学类CSSCI期刊(扩展版和集刊)、CSSCI期刊(扩展版)、其他省级期刊分别加16分、8分、6分、4分、1分。其他省级期刊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外文期刊发表法学专业学术论文,仅限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照期刊级别,SCI/SSCI/HCI期刊加8分,其他期刊加1分。其他期刊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外文期刊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分值相同。
出版社、期刊认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结合科研成果认定标准确定,成果认定以正式发表为准。
2.获奖得分
(1)荣誉称号类。国家级、全国行业权威类、省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0.5分。校级、院级荣誉称号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全国性群众团体授予的视为国家级,国家部委司局授予的视为全国行业权威类,省(直辖市、自治区)委、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厅局授予的视为省级,学校发文授予的视为校级,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授予的视为院级。
(2)法学专业学术比赛(或竞赛)类。国家级或全国范围专业权威比赛(或竞赛)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5分、4.4分、3.6分,优秀奖加1.6分;省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3分、2.4分、1.6分,优秀奖加0.8分;校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1.5分、1.2分、0.8分,优秀奖加0.4分;院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0.7分、0.6分、0.4分。
国家级或全国范围专业权威比赛(或竞赛),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5分、4.8分、4.6分、4.4分、4.2分、4分、3.8分、3.6分,优秀奖加1.6分;省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3分、2.8分、2.6分、2.4分、2.2分、2分、1.8分、1.6分,优秀奖加0.8分;校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分、0.9分、0.8分,优秀奖加0.4分;院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加0.7分、0.6分、0.4分。
校级、院级获奖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国家部委主办的比赛视为国家级,国家部委司局主办和中国法学会及其下设研究会(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范围比赛及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IHL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比赛、贸仲杯Vis Moot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比赛、ICC中文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ICC英文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中国WTO 模拟法庭比赛等高水平专业赛事视为全国行业权威类;省(直辖市、自治区)厅局主办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法学会及其下设省(直辖市、自治区)研究会(学会、协会)主办的视为省级;学校发文颁奖的视为校级,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主办的视为院级。
(3)创新创业类实践比赛(或竞赛)。
国家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5分、4.4分、3.6分,优秀奖加1.6分;省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3分、2.4分、1.6分,优秀奖加0.8分;校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1.5分、1.2分、0.8分,优秀奖加0.4分。
国家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5分、4.8分、4.6分、4.4分、4.2分、4分、3.8分、3.6分,优秀奖加1.6分;省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3分、2.8分、2.6分、2.4分、2.2分、2分、1.8分、1.6分,优秀奖加0.8分;校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分、0.9分、0.8分,优秀奖加0.4分。
校级获奖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创新创业类实践比赛(或竞赛)仅指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公益创业赛、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学校明确认定的赛事,以及同系列的省级、校级赛事。
(4)文学、艺术、体育类比赛(或竞赛)。国家级或全国范围专业权威比赛(或竞赛)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2.5分、2.2分、1.8分,优秀奖加1分;省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1.7分、1.5分、1分,优秀奖加0.3分;校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1分、0.7分、0.3分,优秀奖加0.1分;院级设等级但不明确名次的,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国家级或全国范围专业权威比赛(或竞赛),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2.5分、2.4分、2.3分、2.2分、2.1分、2分、1.9分、1.8分,优秀奖加1分;省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1.7分、1.6分、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分,优秀奖加0.3分;校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分别加1分、0.9分、0.8分、0.7分、0.6分、0.5分、0.4分、0.3分,优秀奖加0.1分;院级,明确名次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文学、艺术、体育类比赛(或竞赛)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其中校级、院级获奖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国家部委主办的视为国家级;国家部委司局主办和全国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下设研究会(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范围比赛及权威机构主办的全国范围高水平专业赛事视为全国行业权威类;省(直辖市、自治区)厅局主办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下设研究会(学会、协会)主办的视为省级;学校发文颁奖的视为校级,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主办的视为院级。
(5)比赛(或竞赛)设置特等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分别对应一等、二等、三等加分,三等及以下获奖等级按优秀奖加分。
(6)出国(境)交流类。参加出国(境)交流且连续交流时间在5天以上(含5天)20天以内的加1分,20天以上(含20天)45天以内的加1.5分,45天以上(含45天)三个月以内的加2分,连续交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加3分,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
(7)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称号,同一项目、同一活动或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或竞赛),只计取最高得分,不累计加分。
(8)获团体奖项的,其中一人为负责人或相应身份的,负责人按上述标准的100%进行奖励加分;除负责人外,成员顺次排名第一到第三位的,按上述标准的90%进行奖励加分;成员顺次排名第四到第六的,按上述标准的70%进行奖励加分;成员顺次排名第七及之后的,按上述标准的30%进行奖励加分。成员顺次排名以团体所获最高级奖项证书记载为准。
3.服务得分
(1)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加0-1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加0-0.8分,其他部门负责人加0-0.4分。由学院学工组根据实际服务情况确定得分。
(2)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加0-0.9分,部门负责人加0-0.7分,干事加0-0.3分,由学院学工组根据实际服务情况确定得分。
(3)班级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加0-0.8分,其他支委、班委加0-0.5分,宿舍长加0-0.1分,由学院学工组根据实际服务情况确定得分。
(4)服务得分累计加分最高为1分。
(三)扣除分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各类纪律处分扣10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扣5分。因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而受到学校、学院点名批评的,如宿舍卫生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同学纠纷矛盾、不按要求请销假、不按要求参加党团班等集体活动、不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等,每人每次扣1分,进行累计扣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法学院发〔2025〕7号)同时废止。